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2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一、態度傲慢、工作不力者。二、利用職權故意刁難者。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