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6條 法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6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