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