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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8條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8條
法規: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8條
本細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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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應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有效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備具繼續經營計畫書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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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規定: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
第5-1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第6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
第6-1條
遊覽車客運業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通車牌照。但有下列情形之…
第7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件較優者核定之。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第7-1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應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有效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備具繼續經營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逾期由公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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