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訂定票價,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時,亦同。第一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李運費、雜費、調整機制及第二項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之票價,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各該路線車站、車廂內或站牌公告一週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