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