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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載重量,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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