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毀之回收處理業。
公路監理機關與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保管業者訂定之契約,其廢鐵銷售價款及拍賣所得價金,扣除拍賣費用、搬運費、保管費、壓毀工資及其他有關之必需支出後之餘額,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