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1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