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駕訓班學員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結業。
- 第31條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
- 第32條公路主管機關為提高駕訓班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研習會,駕訓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
- 第34條駕訓班或其教職員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者,得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獎勵之。
- 第35條駕訓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依規定陳報及保存有關表冊。二、課程、教材與訓練方式違背訓練計畫。三、聘用班主任、講師、教練不…
- 第36條駕訓班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視情節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
- 第37條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 第38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
- 第39條駕訓班經公路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負責人及就原址設立駕訓班申請。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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