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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
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
三、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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