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六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第31條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