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3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之一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之試辦管理 第31-3條 申請人審查與核准,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執行之。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