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三章 之一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之試辦管理

條文:
第31-1~31-4條(共 4 條)
本章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預約計程車:以網際網路平臺接受預約並前往載客之計程車(包括多元化計程車)。
二、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提供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派遣預約計程車載客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三、參與試辦業者:經核准參與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之申請人。
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得擬具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試辦計畫,報經民航局核准,公告於機場網站後實施。
前項試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辦期間。
二、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營運管理規範。
四、其他有關事項。
申請人應依第一項公告之試辦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准並公告於網站後,始得參與試辦。
參與試辦業者應遵守第一項公告之試辦計畫所定事項。
參與試辦業者所媒合派遣之預約計程車於試辦期間進入機場營運,不受第十條第二款有關應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規定及第二十七條有關營運方式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審查與核准,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執行之。
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
參與試辦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暫停十日至三十日或終止其參與試辦之資格:
一、違反該機場之試辦計畫。
二、影響該機場營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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