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4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之一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之試辦管理 第31-4條 參與試辦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暫停十日至三十日或終止其參與試辦之資格:一、違反該機場之試辦計畫。二、影響該機場營運秩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