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33條 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一、公路路權之維護。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