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四、養護、檢測人員之管理及培訓。五、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六、養護材料之儲備、登記及調度。七、災害防救之通報、管制及搶修。八、養護績效之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