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規劃 第20條 路線編號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更改。各項設施編號,因設施增加,則以某號之一編之;原有設施廢止,則將原號空留不用,其餘各號均不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