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73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73條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