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7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71條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