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38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38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