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40-2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 第40-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