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34-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34-1條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