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35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35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