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4條 法規: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