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6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