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3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鐵路之新建及改建工程,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或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另一千四百三十五公厘標準軌距,且其列車營運速度經許可得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者(以下簡稱高速鐵路),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