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6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鐵路修建 › 第二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第16條 鐵路機構應視軌道、車輛及電車線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尺寸,並考量列車行駛所產生之擺動訂定建築界限,使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產生感電或火災。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鐵路機構依前二項規定所定建築界限,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距月台邊緣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