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鐵路修建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二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路基寬度自軌道中心至路肩外緣,規定如下表:表:第十五條┌──────┬───────┬──────┬────────┐│軌距│特甲級│甲級│乙級│├──────┼───────┼──────┼────────┤│一千零六十七│二.六○公尺│二.四○公尺│二.一五公尺││公厘││││├──────┼───────┼──────┼────────┤│七百六十二公││一.八○公尺│一.六五公尺││厘││││└──────┴───────┴──────┴────────┘臨時路線經適當防護且符合淨空需求者除外。
鐵路機構應視軌道、車輛及電車線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尺寸,並考量列車行駛所產生之擺動訂定建築界限,使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產生感電或火災。
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鐵路機構依前二項規定所定建築界限,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距月台邊緣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鐵路機構依前二項規定所定建築界限,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距月台邊緣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