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6條 國軍部隊及軍事學校利用鐵路運輸,應先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取得車照或運照後,持照至起運站依鐵路規定辦理託運手續。託運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屍體、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其起碼運程至少須在三十公里以上並派有負責護送人員,始得交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