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0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20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提取時間,依各鐵路規定辦理,如超過規定時間提取,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員者,核收貨物囤存費。提取軍品,不隨即搬出車站時,依鐵路規定核收貨物囤存費。鐵路運輸軍品提取時間,如遇暴風雨或天災事變時,得向車站申請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