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4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14條 鐵路軍事運輸所用客車,到達目的站後,應即下車,不得拖延滯留。軍品裝卸車,由託運或接收單位自理,並應在鐵路規定裝卸時間內裝卸完畢。如未在鐵路規定時間內裝卸完畢時,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貨物囤存費。鐵路軍事運輸所需篷布繩索貨車附屬品等,由託運單位自備,如向鐵路借用,卸車後應如數負責送還原車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