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鐵路軍事運輸之車照及運照,由國防部所屬最高軍事運輸機關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應予記載之事項,印發填用。
- 第8條鐵路運輸軍品,分整車與零擔兩種,一批一批軍品必須一車裝載者,按整車辦理,不滿一車者按零擔辦理。但零擔軍品之種類、包裝、體…
- 第9條作為一批託運之軍品,其託運單位,接收單位、起運站、到達站、託運時刻、辦理種別、付費方法、及其他運送條件,均應相同。軍品之…
- 第10條託運軍品,託運單位應在鐵路託運申請書上詳填託運與接收單位名稱、番號、地址或信箱號碼,裝卸側線、品名、包裝、件數、長度及重…
- 第11條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
- 第12條運輸一車以上之部隊,應指派指揮官,負責監督官兵上下車與裝備及輸送一切事宜。
- 第14條鐵路軍事運輸所用客車,到達目的站後,應即下車,不得拖延滯留。軍品裝卸車,由託運或接收單位自理,並應在鐵路規定裝卸時間內裝…
- 第15條鐵路站長遇有左列各款情事時,得應託運單位之請求酌予延長裝卸時間:一、因軍品之性質、形狀、及其他在裝卸上極感困難時。二、因…
- 第16條鐵路運輸軍品之裝卸通知及到達通知,有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其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無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軍事運輸…
- 第17條鐵路運輸軍品之交付,以運送通知書上記載之接收單位為對象。交付發生困難時,得交付於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或逕洽軍事運輸機…
- 第18條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鐵路依左列規定在站內交付之:一、裝載於有篷貨車並有封印者,憑完好之封印交付之。二、裝載於無篷貨…
- 第19條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送通知書第五聯簽收領取之:一、憑運送通知書上記載接收單位名稱相符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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