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1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11條 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繳付變更運輸手續費及運雜費後,始得輸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