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6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相關法規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