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53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53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