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52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52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