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51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