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49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49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