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48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48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