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46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46條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