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法規: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8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