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或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