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條 法規: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7條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