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6條 法規: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