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55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三章 號誌、號訊及標誌 › 第六節 標誌 第5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三、自動閉塞號誌機。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五、軌道之終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