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車輛非經組成列車,不得在站外正線運轉。但調車時不在此限。
- 第35條運送旅客之列車於站之出發、通過及到達時刻,應依排定之時刻辦理。列車運轉紊亂時,應施行運轉整理,盡力恢復準點運轉。
- 第36條車輛之運轉,應依據中央行車控制設備或站負責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以調車方式進行。
- 第37條車輛及列車之駕駛室,除值勤駕駛人員及依規定執行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申請鐵路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前項人員之管理、申請及…
- 第38條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一、退行運轉。二、作為救援列…
- 第39條列車不得退行運轉。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一、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二、發現路線或車…
- 第40條當二以上列車或車輛到離站時,有相互妨害進路之虞者,不得使其同時運轉。
- 第41條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應速作列車防護措施。但以兩站間為單一閉塞區間者,不在此限。前項列車在已請求救援列車或接獲救援列車駛來…
- 第42條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列車之運轉,應施行常用保安方式;其於高速鐵路列車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常用保安方式。不能施行常用…
- 第43條高速鐵路發生下列情況時,列車須依照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運轉:一、保安方式變更時。二、退行運轉時。三、作…
- 第44條同一閉塞區間,不得同時運轉二列以上列車。但鐵路機構就特殊之情事,於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另定其運轉方式者,不在此限。
- 第45條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其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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