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31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三章 號誌、號訊及標誌 › 第一節 通則 第31條 依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應使接近該號誌機之列車或車輛能在其緊急制軔距離以上之距離確認之。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三、臨時號誌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