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4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高速鐵路運轉準用之。
- 第155條車輛及列車之調車不得以溜放或流轉方式辦理。
- 第156條車輛之運轉,需依據中央行車控制設備或站負責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以調車方式進行。
- 第157條列車之運轉,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保安方式。但於前述設備失效時,得依代用保安方式運轉。於緊急狀況下,無法依前項規定之…
- 第158條發生下列情況時,列車須依照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運轉:一、保安方式變更時。二、退行運轉時。三、作為救援列…
- 第159條列車於站之出發、通過及到達時刻,應依排定之時刻辦理。列車運轉紊亂時,應施行運轉整理,盡力恢復準點運轉。
- 第160條因暴風雨等災害,致有影響列車運轉安全之虞時,鐵路機構應視情況採取限制列車運轉速度或暫時停止列車運轉等之適當措施。當災害有…
- 第161條鐵路機構發現須停止列車運轉之障礙時,應立即採取停止列車運轉之防護措施。
- 第162條轉轍器於列車及車輛通過前,應予以鎖錠。但利用號訊進行調車時,不在此限。
- 第163條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一、退行運轉時。二、作為救援…
- 第164條列車不得退行運轉。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一、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於工作上有必要時。二、發現路線、電車…
- 第165條當二以上列車或車輛到離站時,有相互妨害進路之虞者,不得使其同時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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