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152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三章 運轉 › 第二節 列車編組 第152條 列車軔機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